开源法律

全球开源相关司法案例

此处汇总了开源相关的司法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美国、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案例,以及开放原子对相关案例的介绍。本模块持续更新中,欢迎您提供线索!

  • 中国

    2024 吴某、武汉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行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144号,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另见报道;武汉中院,(2022)鄂01知民初190号

    开源软件     职务作品     保密协议

    被告吴某在业余时间开发上传开源软件,两年后被前雇主行某公司起诉索要著作权,一审败诉后,吴某上诉至最高法。2024年12月17日,最高法撤销原判,认为,原审原告承认吴某的主要工作是维护行云F软件代码,且其从未向吴某下达过开发诉争软件的工作任务。由此可知,吴某开发诉争软件系其自发完成,并非为完成行某公司的工作任务,故诉争软件不属于吴某为完成行某公司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

    此外,最高法在认定诉争软件”不属于能够认定为合同约定由行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非职务作品“时,指出:对于自然人在职期间或离职一段时间内完成的非职务作品,虽然单位可以通过与作者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即相关合同约定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是在理解相关合同约定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作品与作者工作任务的关系、行业惯例、单位为著作权支付的对价等因素确定相关约定的含义,合理解释相关合同约定,避免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利益失衡,确保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得以实现。

    2024 上诉人隐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京73民终546号,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45708号

    CC协议     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涉案数据集在GitHub上根据CC BY-NC-ND 4.0开源。被告使用涉案数据集的行为违反了CC BY-NC-ND 4.0中的“非商业性使用”要求,法院肯定了CC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此种行为违背了数据服务领域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服务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2-2024 “自助创建网站”软件批量维权案-长沙米拓,见报道

    2023 上诉人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启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某、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江苏中院,(2018)苏05民初845号

    GPLv2     原告主体资格     寻求侵权救济的权利     非法演绎作品     开源抗辩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最高院认为,在软件尚未被开源、原告软件著作权人认为其软件不受GPLv2协议约束、被告侵权人依据GPLv2协议提出不侵权抗辩的侵权纠纷中,软件开发者自身是否违反GPLv2协议和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问题,假定即使原告因违反GPLv2协议导致涉案软件存在权利瑕疵,该瑕疵亦不影响原告针对被诉行为寻求侵权救济。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English translation of Itibia vs. Ebang, et al., Final Judgment案件评述

    2023 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深圳中院,(2019)粤03民初3928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另见最高法播报

    GPLv3     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涉及原告济宁某科技公司的“罗盒(Virtual 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 App]V1.0”(“涉案权利软件”),被告福建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被诉侵权的“点心桌面”软件(“被诉侵权软件”)。

    一审中,法院首次明确了GPLv3的法律效力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违反使用限制时起自动解除,因而用户的复制、修改、发布等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原告提起诉讼无需全体贡献者的同意或授权,GPLv3协议第10条的规定并未限制授权人对违反许可协议的用户主张著作权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审中,最高法认为,侵害开源软件著作权纠纷中,项目管理人可以单独就侵害开源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贡献者主动参与开源项目应视为其默示同意作为被许可人的项目管理人提起侵权之诉,如贡献者乃至在先代码著作权人若对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或权益分配存在争议,可另行向项目管理人主张。

    2023 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9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深圳中院, (2019)粤03民初3929号。另见最高法播报

    GPLv3     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涉及原告济宁某科技公司的“罗盒(Virtual 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 App]V1.0”(“涉案权利软件”),被告福建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被诉侵权的“91桌面”软件(“被诉侵权软件”)。本案与(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为同一原被告的系列案件,最高法在此两例案件中持相同意见。

    2022 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21)苏01民初3229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另见裁判要旨

    GPLv2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原告主体资格     开源抗辩

    本案一审判决系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法院判决对于受GPLv2传染和影响的主程序,因原告违反GPLv2开源许可协议而未支持其著作权侵权主张和侵权,对于未受传染和影响的预览程序则认定行为人侵权。

    更多信息请见:开源法律速览 | 未来诉云蜻蜓案介绍

    2022 深圳花儿绽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深圳中院,(2019)粤03民初4519号

    侵害技术秘密     违法披露源代码

    本案系最高法2022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最高院二审认为,涉案软件源代码构成技术秘密,被告依据软件源代码使用许可合同获取涉案软件源代码后,在GitHub公共网站披露该源代码的行为,不仅构成合同违约,还构成技术秘密侵害。本案揭示了,向公开网站/开源社区发布源代码的贡献者(不论个人或法人)应当注意其提交/公开行为是否受到有关前置保密义务限制,切不可未经许可披露商业源代码。

    2021 克诺尼克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3135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2889号

    商标注册     商标性使用

    本案为撤三案件,诉争商标(国际注册号:1117385,图形标识)所适用的软件系开源软件,案件争议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商业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不认可原告提供的诉争商标在开源软件上使用的相关证据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本案中,克诺尼克公司(Canonical公司)提交的证据多为介绍性质、指引性质的文档,而不能证明带有诉争商标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且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于指定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针对诉争商标的销售及推广应用情况。

    2021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9)粤73知民初207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GPLv3     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该案判决认定,GPLv3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此外,该案还涉及开源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及权利行使、GPLv3协议“传染性”范围判定、在GPLv3协议中增加限制商业使用条款的效力,以及违反开源软件协议法律后果的多个核心开源法律问题。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English translation of Luohe v. Wanyou Judgment源规律 | 罗盒诉玩友案讲解

    2019 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111号

    GPLv3     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本案中,最高法在判决中结合GPL.v3协议中开源互惠性(传染性)条款的例外规定,本案中,虽然不乱买公司认可其前端代码中使用了GPL协议下的开源代码,但其主张权利的是后端代码,其后端代码是独立于前端代码的其他程序,并不受GPL协议的约束,无需强制开源。

    2019 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8)京民终471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631号

    GPLv3     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本案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GPLv3开源协议的第一案。被告以原告软件应遵循GPLv3协议开放源代码为由提出著作权侵权抗辩。法院在判决中承认GPLv3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未对开源协议互惠性(传染性)条款进行展开。

    2019 北京中交汇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2018)京03民初407号,请见裁定书中文原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698号,请见裁定书中文原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6)京03民初7号,请见裁定书中文原文

    产品缺陷     硬件设备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设备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以及是否因产品缺陷造成原告中交公司的财产损失。综合全案证据,涉案产品取得了相关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中交公司亦认可涉案产品硬件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审予以确认。但是原告所主张的因被告在硬件设备未正确安装开源软件(Squid)造成原告损失,如果硬件设备中安装开源软件后出现问题,且双方对开源软件的安装标准没有事先达成一致,则开源软件出现造成的问题因缺乏鉴定依据而无法判断是否属于产品缺陷。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北京三中院重审阶段,原告撤诉。

    2018 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7)浙02民终3852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3312号

    CC协议     演绎作品     开源编程语言

    本案中,宁波中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著作权保护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由PHP语言编写,但计算机语言本身具有工具属性,以特定计算机语言编写的ShopNC软件作品通过作者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表现的作品独创性与计算机语言之间并未体现以后者为基础的派生关系,故也并非属于PHP语言演绎作品。即使以演绎作品的角度审查,CC许可证的开源传导性,指向的是原作品的演绎作品,涉案ShopNC软件也并不受PHP软件手册CC许可证开源义务的约束。

    2017 浙江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17)浙10民终1825号,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3924号

    开源编程语言

    本案中浙江台州中院认为,涉案软件采用开源语言PHP语言编写,但这与编写后的软件是否开源比没有必然关系。软件是否选择开源取决于该软件所选择的相应许可证。本案案情与2017 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2017)浙02民终3852号基本相同。

    2013 天骄文韵软件(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2013)浙杭知终字第95号,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知初字第935号,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Apache许可证     商业秘密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基于开源软件开发出的软件是否能够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一审法院就案涉计算机软件包含开源代码这一事实,并未阐述该技术信息是否符合“秘密性”要件,而是将此归纳为该软件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的要件。一审法院认为,如果软件中既包含开源软件,也包含自己开发的代码,则自己独立开发的部分在符合商业秘密认定三要件的情况下能够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案件判决书可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知产宝、聚法等网站。案例首部年份,系裁判/和解时间。

  • 美国

    2024 Software Freedom Conservancy, Inc. v. Vizio, Inc. et al, No. 8:2021cv01943 - Document 30 (C.D. Cal. 13/5/2022)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驳回Vizio简易判决动议的判决(29/12/2023),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部分支持SFC简易审裁动议的判决(27/3/2024),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最新进展请见SFC官网

    GPLv2、LGPLv2.1     第三方受益人之诉

    本案系原告以被告产品的消费者的身份提出的诉讼,系第一个消费者GPL第三方受益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该案最新进展请见CASE NO: 30-2021-01226723-CU-BC-CJC,原告的合同之诉请求得到支持,但是SFC是否是GPL的第三方受益人需要陪审团裁定。新的庭审预计安排在2025年9月。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SFC诉Vizio案中译文

    2023 Neo4j, Inc. v. PureThink, LLC, Case 5:18-cv-07182-EJD, ORDER, No. 21-16029 (May 18, 2021)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MEMORANDUM, No. 21-16029 (9th Cir. Feb. 18, 2022)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ORDER, 5:18-cv-07182-EJD (N.D. Cal. Oct. 25, 2023)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AGPLv3     进一步限制     不正当竞争

    本案涉及AGPLv3著佐权许可证及Commons Clause条款争议。Neo4j诉PureThink案于2022年 2月18日由美国第九巡回法院以非判例形式作出维持原判的上诉判决,即认定原告在AGPLv3许可证上添加的Commons Clause属于版权人的进一步限制,被许可人不能移除版权人增加的限制,否则构成侵权。然而,该案本身及围绕 Commons Clause许可限制条款的讨论并未就此平息。2023年10月,法院新判决。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Neo4j诉PureThink案中译文开源法律速览 | Neo4j诉PureThink案介绍

    2022 Elasticsearch, Inc. v. Amazon.com, Inc. (3:19-cv-06158) District Court, N.D. California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商标侵权

    ElasticSearch是归属Elastic公司的一个开源项目,提供分布式、高扩展、高实时的搜索与数据分析引擎。Amazon公司于2015年基于ElasticSearch推出了自己的产品及服务,并将其命名为“Amazon Elasticsearch Service”,该名称使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议。2019年Elastic向Amazon发起了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诉讼。Elastic的诉由是“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即:1)Amazon销售的产品使用“Elasticsearch”标识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使消费者误认为Elastic赞助或认可Amazon的产品,构成了商标侵权。2)Amazon使用“Elasticsearch”标识用于商业促销的行为,可能欺骗消费者Amazon提供的产品具有Elastic提供的“Elasticsearch”品牌产品同样的性质、特征或质量,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对此,Amazon以合理使用等进行了抗辩。直至2022年,该诉讼最终以双方和解告终,亚马逊网站页面以及产品服务名称中均删除了“Elasticsearch”一词,并由Elastic销售的Elastic Cloud取而代之。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Elasticsearch诉Amazon案中译文

    2021 Google LLC v. Oracle America, INC.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No.18-956, SC 2021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使用Java API源代码     合理使用

    2021年4月5日,美国最高法院在甲骨文诉谷歌版权侵权一案中推翻了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裁定谷歌的安卓移动操作系统使用甲骨文Java API源代码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版权侵权。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案历经十年多次反转至此落槌。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Google诉Oracle案中译文源规律 | Google诉Oracle案讲解

    2021 SCO Group, Inc. v.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 879 F.3d 1062 (2018)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Linux     版权侵权     GPLv2

    本案是曾被Linux视为“生存威胁”的诉讼案,历时18年最终以1425万美元达成和解。本案起因于SCO前身与IBM之间就操作系统达成的合作项目Monterey。SCO指控称,IBM将属于SCO的知识产权贡献给了Linux开源社区并创建了UNIX操作系统AIX,进而使这些源代码以GPL许可证形式免费被使用。2018年,美国上诉法院撤销了基于代码盗用主张对IBM的简易判决并发回地区法院重审,并就对IBM侵权性干扰的主张维持原判,对驳回SCO修改诉状的请求维持原判。2021年,随着SCO宣告破产,双方最终和解。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SCO诉IBM案中译文源规律 | SCO诉IBM案讲解

    2020 Rotheschild Patent Imaging LLC v. GNOME Foundation, Case 4:19-cv-05414-HSG 请见相关报道;2019初始起诉状;2020和解新闻

    专利侵权     专利蟑螂

    2019年,Rothschild Patent Imaging(RPI)对GNOME基金会的开源项目提起专利诉讼,称GNOME下某项目的Shotwell 软件侵犯了其第9936086号专利,并提出侵权索赔。这是第一批针对开源项目的专利侵权诉讼之一。这促使4000多名自由与开放源码软件社区成员团结起来,为GNOME基金会辩护,并筹集了超过15万美元的资金帮助GNOME基金会来应对该侵权索赔。2020年5月20日,GNOME基金会与RPI达成和解,并为所有开源软件获得了全面、免费的专利许可。

    2018 Great Minds v. FedEx Office & Print Services, Inc., No. 17-808 (2d Cir. 2018)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CC协议     非商业目的使用

    本案涉及对CC4.0-BY-NC-SA中“非商业用途”的解释。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指出,在许可证没有明确反对被许可人通过第三方行使许可证授予的非商业用途权利时,被许可人可以通过提供商业复制服务的第三方代理来实现非商业性用途,认定商业提供者代表非商业被许可人进行的复制,属于CC4.0-BY-NC-SA条款意义上的非商业用途。

    2018 Decision Q Corporation et al v. GigM Technologies, LLC et al, Civil Action No. 1:17-cv-232 (AJT/JFA), 2018 U.S. Dist. LEXIS 234707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Apache许可证     可版权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包含部分开源代码的代码作品是否属于版权保护的对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GigM代码的各个行可能不是受版权保护的原始表达,但被告本杰明.韦斯特和GigM将这些非原创行与其开发的原创代码结合使用可产生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2018 Artifex Software, Inc. v. Hancom, Inc., 3:16-cv-06982, (N.D. Cal.) ORDER denying 44 Motion for Partial Summary Judgment (9/12/2017) 请见判决英文原文,另见案件进展

    GPLv3     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双许可

    本案中法院认定 GPL 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同”,对开源许可证的许可条款的效力予以承认。原告Artifex研发了一款PDF编辑器软件Ghostscript并以“双重许可证”模式(可选择商业许可证或者GPLv3)发布。被告是一家韩国软件公司,于2013年开始就将原告的涉案软件编写入其韩文软件Hancom Office之中。被告并未购买商业许可证,且也并未根据GPLv3要求披露软件源代码。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支付单独的商业许可证费用,因此被告在没有获得商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视为同意GPL的条款,这充分证明了合同的存在。被告在分发其软件时没有按照GPL的要求提供源代码即违反了合同。该案开创了一个先例,即像 GNU GPL 这样的许可证可以被视为合同,当违反这些合同时,开发者可以合法地提起诉讼。该案在2018年1月正式和解。

    2018 CoKinetic Systems, Corp. v. Panasonic Avionics Corporation, 1:17-cv-01527, (S.D.N.Y.) 请见案件进展

    GPLv2     第三方受益人之诉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并非涉案软件的版权所有者,而是作为GPLv2许可证的第三方受益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开披露涉案源代码。原告指称Panasonic Avionics通过故意拒绝分发其基于开源Linux操作系统的源代码,垄断了Panasonic IFE软件和媒体服务市场。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秘密和解。

    2015 Art Drauglis v. Kappa Map Group,LLC, 128 F. Supp. 3d 46 (D.D.C. 2015)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集合作品     衍生作品     CC BY-SA 3.0

    本案中,被告将原告CC BY-SA 许可证3.0下的作品用于地图集封面。法院认为,无论是地图集封面还是其他部分,都不构成许可证中所称的“衍生作品”,相反更像是“集合作品”,因此许可证的要求不适用于地图集。

    2014 XimpleWare, Inc. v. Versata Software, Inc. et al, No. 5:2013cv05161 - Document 142 (N.D. Cal. 2014)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GPLv2条件的触发     专利侵权

    本案中,被告Versata在其DCM软件中使用了原告XimpleWare根据GPLv2.0开源的XML软件中的部分代码,并将DCM软件销售给其客户Ameriprise等公司(下称“Versata客户被告”)使用。XimpleWare基于其拥有的与XML软件相关的三项专利,向法院提出的诉讼主张之一是Versata客户被告使用DCM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直接侵权。在解决此争议点时法院指出,在Versata客户被告遵守GPLv2.0条款的前提下,GPLv2.0明确允许其对XML源代码进行纯粹的使用;即使上游分发方Versata违反许可证条款,在Versata客户被告本身不违反GPLv2.0的情况下,其使用行为不会受到限制。若要指控Versata客户被告构成专利直接侵权,必须证明Versata客户被告在违反GPLv2.0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分发。但由于XimpleWare无法举证证明Versata客户被告存在分发DCM软件(其中包含XML代码)的行为,法院驳回了XimpleWare该诉讼主张。从法院的论述中可看出,单纯的“使用”行为并不触发GPLv2.0的条件,“分发”行为才是GPLv2.0条件的触发器。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XimpleWare诉Versata Software等案中译文

    2010 JACOBSEN v. KATZER, No. 08-1001 (Fed. Cir. 2008)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和解协议(2010.2)请见英文原文, 禁令(2010.2)请见英文原文

    Artistic许可证     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2008年8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直接对开源软件许可协议Artistic License v1.0的性质作出明确认定:开源软件许可证明示了授权许可源代码文件包可以复制的条件,并使用了习惯性用语提示授予复制、改编、分发的权利。如果下载使用者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则应该按照提示与版权人另行协商。否则,如果被许可使用者超出该范围使用,就构成侵权,开源软件许可人可以以版权侵权提起诉讼,故裁定撤销联邦地区法院原裁决并发回重审。2010年该案和解,和解书中包括了地区法院禁止进一步侵权的禁令。

    2009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v. Cisco System, Inc, No.1:08CV10764 请见相关报道FSF起诉状

    GPL-2/LGPL-2/LGPL-2.1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本案中,Cisco System公司在其路由器的内置软件中使用了适用GPL和LGPL的开源代码,但该公司在向客户分发路由器时,拒绝公开软件源代码。自由软件基金会在与其交涉无果后,于2008年12月11日将Cisco System公司诉至法院。双方最终达成和解,Cisco System公司向自由软件基金会支付一笔费用并承诺公开路由器源代码。

    2007 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 v. Monsoon Multimedia, Inc 请见相关报道SFLC起诉状

    GPLv2.0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本案中Monsoon公司在其产品Hava中使用了适用GPLv2.0的BusyBox工具包,却未将自己的产品根据GPLv2.0开源。软件自由法律中心(SFLC)于2007年9 月 19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禁止Monsoon销售侵权产品并获得赔偿。最终,2007 年 10 月 30 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Monsoon在其公司声明中承认其违反GPLv2.0,并承诺将遵循GPLv2.0条款。

    2006 Wallace v.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No. 06-2454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垄断     开源许可证     掠夺式定价

    本案中原审原告认为Linux操作系统及其衍生作品根据GPL许可证进行免费分发构成掠夺性定价,会不当消除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中的竞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原告并未阐明根据GPL免费获得软件将导致价格垄断,若无法证明原审被告通过降低产量和哄抬价格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谋取自我利益,则没有反托拉斯法的适用空间,此外原审原告也没有证明Linux操作系统从长远看会损害消费者福祉。另一方面,GPL旨在促进新衍生作品的产生,而非限制贸易。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未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

    2005 Wallace v.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Inc. (S.D.Ind. 2005), 1:05-cv-0618-JDT-TAB (S.D. Ind. Nov. 28, 2005)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价格固定     开源许可证     共谋

    本案中,原告认为FSF与其分发者共谋通过开源许可证对开源软件中的知识产权固定价格。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足以构成GPL许可证违反合理原则的指控,但由于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反垄断损害,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2 Progress Software Corp. v. MySQL AB, 195 F. Supp. 2d 328 (D. Mass. 2002)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GPLv2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商标侵权

    本案中,法院就被告基于GPL软件MySQL开发其商业软件并发行了这个名称中包含了原告“MySQL”商标的商业软件而未公开源代码的行为,发布了初步禁令,但该禁令只是禁止被告改进以及销售任何形式的包含MySQL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使用与MySQL商标有关的域名以及运作采用MySQL注册商标的网站,并没有对GPL规则的效力作出解释。同时,在听证期间,法官认为“没有什么原因”(不管是否是动态链接)会使得GPL失去法律效力,但这并未反映在判决书上。本案最终以双方庭外和解结束,被告公开了Gemini的源代码。

    2001 Planetary Motion, Inc. v. Techsplosion, Inc., 261 F.3d 1188 (2001)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GPL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商业性使用

    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开源软件不涉及直接销售,但在开源软件上对商标的使用属于商业性使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 欧盟

    2022 Google and Alphabet v. Commission(Google Android)Case T-604/18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支配地位     安卓系统

    2015年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发起反垄断调查,并于2016年4月就安卓系统和相关应用程序向谷歌发出反对声明,指出谷歌的某些行为涉嫌违反欧盟的反竞争监管规则。2018年欧盟委员会作出决定,认为谷歌凭借其在互联网搜索服务市场、移动设备操作系统市场和安卓应用商店市场这三个相关市场的绝对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其对安卓系统及安卓认证标准的垄断,通过强迫移动设备制造商预装软件、预设默认操作系统、排斥第三方操作系统等方式,损害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并进一步巩固了其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违反了欧盟反竞争相关法律法规。谷歌将该决定诉至欧洲普通法院,但普通法院维持了大部分欧盟委员会的决定,仅在某些方面进行了不同的分析并调整了罚款数额。

    2012 Microsoft Corp. v European Commission T-167/08 请见判决书英文原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操作系统     互操作信息

    在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展开的调查案中,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拒绝向其开源软件竞争厂商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和网络服务器之间的互操作性信息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对其处以罚款。该决定经欧盟初审法院最终被上诉至欧盟终审法院,根据终审判决微软需要支付8.6亿欧元的罚款并提供互操作性信息。欧洲自由软件基金会以代表自由软件运动利益的第三方参与了欧盟委员会对微软的调查案。欧洲自由软件基金会的首席法律顾问Carlo Piana称:“我们成功地维护了自由软件开发者获得互操作性信息的权利...这个结果再次证明我们是正确的,获得互操作性信息是我们的权利,而不是微软作出的让步。”

  • 德国

    2024 LG Berlin II Az.: 61 O 104/24, 2024-6-24, Sebastian Steck v. AVM Computersysteme Vertriebs GmbH 请见SFC披露的案件进展及判决书

    LGPLv2.1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原告 Sebastian Steck(“Steck”) 于 2021 年 5 月购买了一台 AVM公司的路由器“FRITZ!Box 4020”,发现被告 AVM 发送给他的候选源代码在其PC机上编译后无法重新安装到他的路由器上(“交叉编译”)。该路由器基于GPLv2下开源的操作系统和LGPL-2.1开源的多个软件库(uClibc, libblkid, libexif, libosip2)运行。AVM 拒绝更正其候选源代码。Steck 于 2023 年 7 月向柏林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AVM 提供用于为 FRITZ!Box 4020的固件版本生成二进制文件的库的完整源代码,和库的编译脚本与安装脚本,并要求赔偿庭外律师费。

    提起诉讼数月后,AVM 终于向 Steck 提供了 Steck 要求的所有剩余源代码,和“用于控制......库安装的脚本”。作为案件和解的一部分,AVM 支付了 Steck 的律师费。一审和解裁决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上诉截止日期已过两周之时,AVM 选择不就法院关于费用的裁决提出上诉。

    2021 LG Mannheim, Vergleich v. 27.12.2021, Az. 7 O 2/21, Ayuso, Welte, Kedlecsik v. McHardy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英译文

    GPLv2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Linux     滥用著作权维权     著作权蟑螂

    本案涉及开源社区制止GPLv2维权。本案涉及原被告双方对GPLv2许可证的许可条件应如何执法持有不同意见而产生的纠纷,并旨在制止McHardy滥用著作权维权。2021年12月27日,曼海姆地区法院公布和解判决。本案涉及Linux Kernel的组件netfilter/iptables。

    关联案例请见:LG Köln, Urteil v. 20.10.2017, Az. 14 O 188/17, McHardy v. Geniatech (nicht rechtskräftig, im Berufungsverfahren erledigt)

    2021 OLG Karlsruhe, Urteil vom 27.01.2021 - 6 U 60/20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v2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著作权侵权     诉诸伪善     非法演绎作品     开源抗辩

    本案中,内容管理系统WordPress软件在GPLv2.0下许可,原告使用WordPress发布了名为Affilliseo的“主题”(即Theme)并进行商业售卖。被告公开表示,由于该主题系WordPress的衍生作品,被告将基于GPLv2.0在GitHub上发布该主题的源代码。为免源代码披露,原告向曼海姆地区法院申请了临时禁令。在交涉过程中,被告律师庭外发函告知原告:被告在无法律判决的情况下不会发布涉案软件。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申请确认临时禁令已经终结,被告向德国卡尔斯鲁厄高级地区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月27日,上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不予支持被告抗辩,认为对著佐权条款的违反导致厂商丧失使用、修改原始开源软件的权利,但不论二次开发的程序依据德国著作权法是构成合作作品还是改编作品,其均有权进行维权,且其侵权行为并不能使得第三方未经其同意以自己的名义披露二次开发程序的源代码。此外,法院也将原告的二次开发程序构成对原始开源程序的侵权和被他人侵权视为两个须单独考量的法律问题,未就其是否构成原始GPL开源软件的衍生作品或构成独立作品展开评判。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2021 OLG Karlsruhe, Urteil vom 27.01.2021 - 6 U 60/20判决中译文, 案件评述

    2019 OLG Frankfurt, 22.10.2019 - 11 U 95/18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CC协议     赔偿数额     消极确认之诉

    本案为消极确认之诉。X先生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在网站上依据CC协议发布,根据该协议,只有在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标题并提供发布图像的网页链接,方可使用。本案原告在其网站上使用该照片时,仅署名但未按照CC协议注明照片的标题和来源链接;经X先生授权,一个提供维权服务的协会(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布律师函,要求其赔偿并偿付维权费用。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发出“停止声明”后,转而起诉被告要求法兰克福地区法院宣布其没有义务向被告承诺停止侵权、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偿付诉前警告相关的费用,且被告有义务偿付其法律辩护费用。

    二审中,法兰克福高级地区法院认为:1. 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2款第2句以许可类比的方式计算损害赔偿额时,原则上不反对作者之前在满足有关作者署名的某些要求的条件下曾免费许可其作品。但是,如果索赔对象在公开作品(本案中为照片)时已经指明了作者姓名,只是没有提供图片来源和/或图片标题,则法院无法可靠地评估最低赔偿额。2. 协会或组织在追究著作权侵权方面具有值得保护的自身利益的前提是,为其成员进行相应维权是该协会的章程规定宗旨。因而,2019年10月22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支持原告诉请,确认不就违反CC协议判处损害赔偿。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OLG Frankfurt, 22.10.2019 - 11 U 95/18 判决中译文案件介绍

    2019 OLG Hamburg, Urteil v. 28.02.2019, Christoph Hellwig v. VMware Global, Inc, 5 U 146/16,请见二审判决书德文原文;LG Hamburg, 10.11.2016 - 310 O 89/15;LG Hamburg, 08.07.2016 - 310 O 89/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v2     著作权侵权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中,原告Hellwig声称被告 VMware 分发的软件Hypervisor vSphere VMware ESXi 5.5.0构成著作权侵权。被诉该软件包含vmkernel和vmklinux两个主要功能模块,其中vmklinux已根据GPLv2开源,vmkernel是被告独立开发的模块,该模块被vmklinux驱动。但是被告没有将基于GPLv2将vmkernel开源。Hellwig在SFC支持下向汉堡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vmkernel和vmklinux是一个整体的作品,被告应该根据GPLv2将vmkernel开源。VMware辩称:Hellwig 缺乏基于版权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次,vmklinux 不是 Linux 内核的衍生作品,而只是一个“互操作模块”,即一个通过稳定接口VMK API进行通信的独立作品。

    汉堡地方法院在一审中没有就此案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决,其决定仅基于证据缺陷而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即 Hellwig 未能在 VMware 的产品中识别出他编写的特定代码行。2019年2月28日,汉堡高级地区法院因Hellwig无法确定其在VMware产品中拥有版权的特定代码行而维持原判,驳回其诉请。19年4月,VMware表示将从 vSphere 中删除 vmklinux组件。

    2018 AG Kiel Urteil - Az. 111 C 7/17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CC协议     赔偿数额

    本案涉及违反CC许可证的侵权赔偿数额确定问题。2018年4月26日,基尔地方法院(AG,相比地区法院-LG低一级)认为,使用作品方未遵循CC许可证的行为并未给权利人造成任何损失,此外适用CC许可证的非商业用途作品的客观价值只能设置为零,因此最终判决作品使用方无需向权利人支付任何的赔偿费用。

    2018 AG Bochum, Urteil v. 11.04.2018, Az. 70 C 471/17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CC协议     非商业性使用     赔偿数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认根据CC-BY-NC 3.0许可的作品的侵权赔偿数额。2018年4月11日,波鸿地方法院(AG,相比地区法院-LG低一级)指出,由于涉案作品已经以非商业使用的形式公开,且原告无法证明其通过该作品获得的商业报酬数额,因此该作品的经济价值微乎其微,最终判定赔偿数额为100欧元。

    2018 LG Köln, Urteil v. 20.10.2017, Az. 14 O 188/17, McHardy v. Geniatech (nicht rechtskräftig, im Berufungsverfahren erledigt) 请见一审判决书(因二审中原告撤诉,一审判决不具法律效力)德文原文;二审听证会记录(Welte)

    GPLv2     临时禁令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原告主体资格     合作作者

    2017年7月,Linux内核Netfilter代码贡献者Patrick McHardy购买了中国深圳Geniatech公司的欧洲代理商Geniatech Europe GmbH销售的包含Linux Netfilter软件的卫星电视接收器,并对其发出知识产权侵权的警告函(Abmahnung),并终止其在GPLv2下的权利。但是该公司拒绝作出自愿接受惩罚的“停止侵害声明”。因而,McHardy以该公司未按照GPLv2的规定开放源代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科隆地区法院申请对其签发临时禁令。针对法院做出临时禁令的裁决,被申请人提起上诉。

    科隆地区法院在初审裁决中基于McHardy已证明其作为Netfilter核心开发团队负责人身份及Linux内核网络推展维护者身份,认定其长期参与Linux内核开发,因而具有申请临时禁令的资格。但是科隆高等地区法院认为仅凭负责人和维护者身份,不能直接推定其“开发者”和著作权人身份:如果其与其他开发者并无共同创作、改进版本的合意,其贡献也不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其创作部分与其他合作者创作的部分也不具有不可分割性,则不能认定为德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作者”。因而,法院认定原告并非涉案开源项目的合作作者而没有资格就整个Linux内核维权,不过McHardy(作为改编作品的权利人)可以在其贡献代码的著作权的部分申请维权。2018年3月7日,McHardy在科隆高等地区法院举行的口头听证会后撤诉。

    本案原告还向80余家公司发出了警告函,要求停止分发含有Linux内核产品,并利用维权获得大量赔偿金,颇具争议性。直到2021年12月,Linux内核的核心团队才就Linux内核维权问题在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与McHardy达成和解,其不得擅自发送警告函进行GPL维权或强制合规。我们可以获得启发,一方面中国主体应加强自身GPL遵从避免在欧洲遭遇临时禁令维权,一方面开源社区也应积极思考项目贡献者的维权界限。关联案例请见:LG Mannheim, Vergleich v. 27.12.2021, Az. 7 O 2/21, Ayuso, Welte, Kedlecsik v. McHardy

    更多解读请见:《开源软件社区贡献者维权的法律问题》

    2017 LG Hamburg, Urteil v. 20.11.2017; Az. 308 O 343/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v2\LGPL     著作权侵权     赔偿数额     合作作者的内部追偿

    本案涉及违反GPL的违约赔偿,合作作者的内部追偿、停止侵权声明。2017年11月20日,汉堡地区法院认为,在计算不遵守GPL许可证义务的情况下对涉案软件继续分发行为的罚金时,如涉及对两件及以上产品的侵权使用,属于加重情节。

    2017 BGH, 13.06.2017 - Az.X ZR 24/15;OLG Düsseldorf, judgement of 19.02.2015 - Az. I-15 U 39/14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LG Düsseldorf, 03.12.2013 - 4a O 199/12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所涉专利(已过期)

    专利侵权     OpenSSL

    本案中,原告是某欧洲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该专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明了密码算法“B”(IDEA算法)。被告在其网站上为用户提供的固件“E”(机顶盒)是使用了开源程序库“R”(OpenSSL)进行编译,在开源程序库“R”某版本的readme文件中明确提到算法“B”。原告以被告在其网站上提供的某固件E利用了其专利技术而提起诉讼。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使用涉及他人专利的开源程序库是否构成侵权或间接侵权。2013年12月3日,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判定构成直接侵权。

    2015年2月19日,杜塞尔多夫高级地区法院认为不存在直接专利侵权,这是因为被告交付的机顶盒、提供的固件或其更新均未满足涉案专利的所有功能,专利权利要求中提到的主要加密逻辑并未由固件自动执行。相反,要假定专利侵权,机顶盒的客户或用户必须亲自干预执行,以使算法“B” 的实现产生。此外,法院也判定不存在间接专利侵权。2017年,德国联邦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二审判决。

    2017 OLG Hamm, Urteil v. 13.06.2017, Az. 4 U 72/16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v2     著作权侵权     赔偿数额

    本案涉及违反GPLv2的损害赔偿。2017年6月13日,哈姆高级地区法院认为,使用者在违反 GPLv2许可条件的情况下提供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权利人可以要求禁令救济和偿还警告费用,但不能要求支付赔偿金(对免费但非法分发的开源软件不进行补偿)。

    2017 LG Köln, 14 O 331/15, decided on 08-06-2017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CC协议     赔偿数额

    本案涉及违反CC许可证的侵权赔偿数额确定问题。2017年6月8日,科隆地区法院认为,在被告违反CC许可证使用作品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的许可损害赔偿数额应以理性且可代表当事人的缔约双方在对使用争议照片的许可作出承认时所商定的数额为准。

    2016 OLG Köln, Urteil v. 30.9.2016, Az. 6 U 18/16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LG Köln, 12.01.2016, 81 O 78/15

    商标撤销     商标使用证据

    本案涉及德国连续五年未使用而撤销商标的问题,涉案商标在GPLv3实验室信息管理软件上使用,并在两个国际开源平台(而不是项目网站上)提供源代码下载。2016年1月12日,科隆地区法院以原告未充分举证而驳回起诉,原告不服并上诉。2016年9月30日,科隆高级地区法院认为,被告(一名学生)对于软件在网站的下载次数和“.de”域名的举证并不能充分说明被告对商标的使用与德国国内有联接点。最终,二审支持了原告对于撤销被告商标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科隆高级地区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到了开源软件商业分发的特殊性。法院在本案中援引了欧盟案件(EC, 2008-12-9, C-442/07案)指出,营利意图对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言不是必需的,但最终必须与获得市场份额有关,比如免费提供开源软件本身但为其提供额外的付费支持服务等。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判断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使用的决定性因素是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行为在多大程度上是为了发展和维持开源软件本身的销售市场。此外,商标所有人对违反开源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持续起诉,也应被认为是要维持销售市场的一种迹象,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提供。

    2016 LG Bochum, Urteil v., Az. I-8 O 294/15, decided on 03-03-2016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     著作权侵权     违反声明义务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损害赔偿

    本案涉及违反GPL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开发的软件解决方案可实现对无线网络的安全访问,涉及其拥有专有权的GPL下分发的“T”程序。自2.0.x版本后,“T”仅提供专有服务。被告(一所大学)的WLAN服务使用了T软件,但并未提供GPL文本和源代码。 原告在发布停止声明没有作用后,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

    2016年3月3日,波鸿地区法院认为,被告提供在互联网上使用GPL开源代码的服务,未提供GPL许可证文本、未提供源代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即便是在互联网上免费授权他人使用该软件的行为,也属于侵权。原告有权获赔警告费和侵权的损害赔偿。

    2015 LG Halle, Urteil v. 27.07.2015, Az. 4 O 133/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v3.0     著作权侵权     治愈条款

    本案涉及违反GPL3.0的重复风险(GPLv3.0第8条第3款)。本案被告为一所大学。2015年7月27日,哈雷地区法院认为,GPL第三版第8.3条“侵权者在收到相应通知后30天内停止侵权,可以继续使用该许可”不应解释为许可人放弃对(第一次)侵权人可发起带有惩罚条款的“停止声明”,也无法排除版权法规定下的二次侵权风险(本案中,消除侵权的方式是删除诉争软件)。

    2015 LG Hannover, Urteil v. 21.07.2015, Az. 18 O 159/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     著作权侵权     违反声明义务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本案涉及违反GPL的禁令救济和不充分的停止侵权声明。2015年7月21日,汉诺威地区法院认为,根据GPL许可证条款,在使用开源软件时没有提供源代码和许可证文本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2015 LG Leipzig, Beschluss v. 02.06.2015, Az. 05 O 1531/15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v2     禁令救济     违反声明义务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本案涉及违反GPLv2的禁令救济。2015年6月2日,莱比锡地区法院认为,被告(一所大学)通过网络上提供开源代码并根据GPL许可证免费使用并进一步开发时,未提及 GPLv2、附上GPLv2的许可证文本,未提供源代码的行为构成侵犯版权。

    2014 LG München, Beschluss v. 17.12.2014, Az. 37 O 8778/14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CC协议     引用许可证和作者名称的适当形式

    2014年12月17日,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认为,以鼠标悬停的方式显示版权所有者名称以及对许可证的引用不足以满足CC许可证的要求。本案涉及CC BY 3.0-unported

    2014 LG Köln, Urteil v. 17.7.2014, Az. 14 O 463/13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v3/LGPLv3     开源互惠方式

    本案涉及GPLv3代码以LGPLv3分发的情形。2014年7月17日,科隆地区法院明确了对适用GPLv3许可证的开源软件进行再开发及分发,可以采用不同许可证,但都要满足GPLv3的要求,而不能低于原许可证的要求,否则构成对原许可证的违反。

    2013 LG Hamburg, Urteil v. 14.06.2013, Az. 308 O 10/13, Welte v. Fantec GmbH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v2

    2013年6月14日,gpl-violation.org在汉堡地区法院赢得了针对凡泰克公司(FANTEC)的开源合规诉讼,并提出自由软件的使用者也应当对GPLv2产品(包括其中的上游组件)的开源合规性负责,应当检查其是否符合GPLv2,而不能仅依靠上游组件发布者。

    2012 OLG Düsseldorf, Urteil v. 24.04.2012, Az. 1-20 U 176/11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商标侵权     描述性使用

    2012年4月24日,杜塞尔多夫高级地区法院驳回一审法院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有利于原告的一审判决,并撤销2011 年 5 月 4 日签发的临时禁令。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对某开源软件复制、分发时指明该软件的名称属于“可允许的描述性使用”,原告作为该开源软件及其名称的权利人,不能依据《商标法》主张权利以禁止被告使用该名称。

    2011 LG Berlin, Urteil v. 08.11.2011, Az. 16 O 255/10, AVM v. Cybits,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v2.0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2011年11月8日,柏林地区法院确认即使该GPL软件是作为嵌入式设备的一部分提供的固件(路由器),那么 GPL 软件的用户可以修改并安装它。法院特别否认 Cybits 通过分发其 Surf-Sitter DSL 软件侵犯了 AVM 的版权。根据法官的说法, AVM DSL 路由器的固件是一个集体作品。GPL 明确指出固件中包含的 GPL 部分可以合法修改和复制。因此,从 AVM 下载并在安装 Surf-Sitter 期间进行编辑软件,这一点法院是支持的。本案中,Welte代表 Cybits以第三方涉案人身份(intervener)参与本次诉讼。

    2011 LG Bochum, Teilurteil v. 10.02.2011, Az. I-8 O 293/09, adhoc dataservice GmbH v. Buhl Data Service GmbH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LGPLv3.0     著作权侵权

    2011年2月10日,波鸿地区法院在部分判决中认为,即使程序被当作测试软件来利用,LGPL-3.0 的义务规定仍然必须被遵守。只要原告的程序确实被结合到被告的程序中,成为了被告整体程序的一部份,原告程序仅具有测试功用、而不执行软件功能,这对于判断是否必须遵守 LGPL-3.0 的授权义务并不相关。此外,即使原告是通过 LGPL-3.0 免费分发软件,也无碍于原告依照德国著作权法来请求相当金额的损害赔偿。最终双方和解结案。

    2010 LG Hamburg, Urteil v. 10.12.2010, Az. 406 O 50/10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商标侵权     Mozilla

    2010年12月10日,汉堡地区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Mozilla基金会特别授权或按照开源许可证对分发的要求使用原告的商标,并以此帮助自身谋取商业利益,侵犯了原告对于 Firefox 和 Thunderbird的商标权。

    2010 OLG Düsseldorf, Urteil v. 28.09.2010, Az. I-20 U 41/09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     商标侵权

    2010年9月28日,杜塞尔多夫高级地区法院判令,GPL并不授予被许可人商标权,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2009 BPatG, Beschluss v. 17.12.2009, Az. 25 W (pat) 65/08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商标注册

    “Linuxwerkstatt”的商标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人进行了申诉。2009年12月17日,联邦统一专利法院商标申诉庭认为,“Linux”是一个非常著名的操作系统的名称,而“werkstatt”一词经常用于指定和有关主题的参考词的类似组合,相关公众只能从“Linuxwerkstatt”的并列使用中感受到提及了Linux服务提供商,因此“Linuxwerkstatt”不适合作为识别特定公司服务来源的标志。

    2008 BPatG, Beschluss v. 30.09.2008, Az. 33 W (pat) 1/07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商标注册

    "open source broker"的商标注册申请已于2006年10月17日被驳回,根据商标局的意见,所申请的商标缺乏任何显著特征,只能被公众理解为表明该服务与计算机软件的经纪有关,而该软件是由独立的程序员开发的,因此与特定的公司无关。2008年9月30日,联邦统一专利法院商标申诉庭认为,根据《商标法》第 8 (2) 条第 2 款,所申请的商标不得注册。根据该条款,商标如果完全由在贸易中可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地理来源、生产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其他特征的标识组成,则不得注册。

    2007 LG München I, Urteil v. 12.07.2007, Az. 7 O 5245/07, Welte v. Skype Technologies S.A.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v2.0     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违反声明义务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销售一款基于 Linux 的手机,但没有根据GPLv2条款提供源代码和 GPL 文本的指引。被告辩称,可以通过文档中提及的 URL(统一资源定位符) 获取这两份文件。2007年7月12日,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作出判决并认为,根据 GPL v2 许可证第 1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够的。此外法院指出,即便认定GPL许可证的规定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也不能豁免被告遵守GPL协议的义务,该案判决再次证实了开源协议的可执行性。

    2006 LG Frankfurt a.M., Urteil v. 06.09.2006, Az. 2-6 O 224/06, Welte v. D-Link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英译文;请见相关报道

    GPLv2     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权利用尽     著作权禁令     违反声明义务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在该案中,原告Welte是开源社区violations.org 项目负责人,奥地利人阿尔穆斯博格和英国人伍德豪斯分别是 Linux 操作系统内核msdosfs、initrd 软件程序和 mtd软件程序的作者,这三个软件程序均适用 GPL 开源软件许可协议授权许可。原告Welte通过与阿尔穆斯博格和伍德豪斯签订协议,取得上述软件程序的复制、发布以及允许第三方对软件做出修改的排他性使用权。被告 D-Link 公司在其开发的数据存储器上使用了上述三软件,但在对外出售该数据存储器时,却没有满足 GPL 开源许可协议的许可条件:没有附上 GPL 开源许可协议的正文;没有做原作者著作权声明;没有发布无担保声明;没有附上完整的源代码。为此,原告Welte写信给被告 D-Link 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原告的 GPL 许可协议无效。

    德国法兰克福地区法院于2006年9月6日作出判决,认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305 条第 1 款第 1 句的规定,GPL 条款的法律性质是特定的一般交易条款,即预先拟定,由著作权持有人向软件程序使用者提出的合同条款。同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51 条的规定,开源软件程序著作权持有者无需接受使用者的承诺声明,双方即可构成法律关系,因此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还认为,基于 GPL 许可协议下的许可条件可视为符合德国《民法典》第 305 条第 2 款的一般交易条款而成为合同组成部分。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307 条第 2 款第 1 句的规定,GPL 关于软件程序使用者必须附上开源软件许可协议的正文、发布原作者著作权标识和无担保声明以及完整的源代码的这些规则,没有不适当的损害使用者的利益,因此这些规则并非无效。如果被许可人违反上述授权许可条件,那么根据 GPL 许可协议的规定,则不得对本程序加以复制、修改、再授权或散布。任何试图以其他方式进行复制、修改、再授权或者散布本程序的行为均为无效,并且将自动终止基于本授权所享有的权利。而且,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58 条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所获得的授权许可意味着自动终止。所以,被告需要为自身未经授权发布或复制该软件的侵害许可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救济。

    据此可知,德国法院倾向于将 GPL 开源许可协议所设定的条件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法院认为,GPL 开源许可协议中所设定的使用条件应当认定为“解除条件”,当被许可人违反该条件时,GPL 许可协议属无效,被许可人的行为便构成了侵权行为,开源软件权利人可以根据德国《著作权法》提起侵权诉讼。

    2006 LG Berlin, Beschluss v. 21.02.2006, Az. 16 O 134/06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GPLv2     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权利用尽     著作权禁令

    本案确认了GPLv2许可证在德国法下的效力,并对违反GPL许可证的被告发出版权禁令。另一方面法院也对版权权利用尽规则进行讨论。2006年2月21日,法兰克福地区法院发布禁令并指出,权利人如果同意将作品的复制品推向市场,则不能再对作品的卖方主张著作权,开源许可证也适用此规则。但基于开源软件的涉案路由器产品未声明GPL许可证,即未经权利人同意投放市场,因此不适用权利用尽规则。

    2005 Welte v. Fortinet UK Ltd. (2005) 请见相关报道

    GPLv2     初步禁令     gpl-violation.org项目     违反声明义务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英国公司Fortinet UK Ltd. (“Fortinet”) 销售的一系列安全设备,被宣传为运行在专有的“FortiOS”操作系统上。gpl-violation.org对该操作系统进行了分析,确定其包含的 Linux 内核部分的分发行为不符合 GPL 规定。此外,gpl-violation.org还得出结论,Fortinet 在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加密工具隐瞒了其对 Linux 代码的使用。gpl-violations.org项目于2005年3月17日发出警告通知后,Fortinet没有签署停止声明和终止声明,也未能以其他方式解决该争议。因故,gpl-violations.org项目被迫向法院请求初步禁令,除非Fortinet符合GPL协议,否则不能再分发其产品。

    2005年4月,慕尼黑地区法院对Fortinet发出初步禁令,禁止其在行为符合GPL许可证条款之前进一步分销产品。法院还要求,Fortinet应修改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使其符合 GPL,并提供GPL覆盖下的对应源代码,以能重返市场。

    *关于gpl-violation.org项目

    gpl-violations.org 项目是一个非营利项目,旨在使自由软件的商业用户和供应商遵守原作者规定的许可条件。该项目由 Linux 内核开发人员和自由软件爱好者 Harald Welte 先生创立和管理。

    2004 LG München I, Urteil v. 19.05.2004, Az. 21 O 6123/04,Welte v. SiteCom 请见判决书德文原文; 英译文

    GPLv2.0     著作权侵权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基于GPL发布的Netfilter是Linux内核里挡在网卡和用户态进程之间的一道防火墙,被告的硬件产品所附带的软件使用了原告netfilter/iptables核心团队享有著作权的 netfilter/iptables 开源软件的源代码,但是被告未遵守GPL协议。因而,原告要求对Sitecom德国子公司发布开源软件的行为下达初步禁令。

    2004年5月19日,慕尼黑地区法院承认GNU GPL 2.0的许可条款未得到履行,被告基于 GPL 许可协议获得的授权许可自行终止,被告继续使用开源软件的源代码,就构成对原告依据德国《著作权法》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因而,Sitecom无权在不满足GPL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发布基于netfilter/iptables的产品。法院以违反 GPL 2.0 条款为由发出禁令,确认构成著作权侵权。

  • 法国

    【法国 France】 2024 Entr’ouvert v. Orange 请见上诉法院重审判决法文原文(2024)最高法再审(部分驳回)判决法文原文(2022)上诉判决法文原文(2021)一审判决法文原文(2019)

    GPLv2.0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著作权侵权     寄生性竞争     双许可

    本案系法国GPL许可证维权的一个里程碑案件。单一身份验证软件Lasso由其权利人Entr'Ouvert公司在GPLv2 / 商业许可证的双许可下分发。Orange公司在违反GPLv2许可证且未付费的情况下将Lasso软件纳入其向法国政府售卖的IDMP软件中,权利人指控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寄生性竞争。初审法院首先判定GPL系格式合同。2022年,法国最高法院对“责任禁止竞合”原则对开源纠纷的适用上给出解读,根据欧盟法院所作先行裁决及欧盟指令判定,关于违反计算机程序许可协议中有关该程序涉及著作权所有者的知识产权的条款应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因此,无论成员国法律适用何种责任制度,著作权人均应获得欧盟指令所规定的救济,因而权利人有权提起侵权之诉,并据此部分撤销了二审判决并发回巴黎上诉法院重审。

    2024年2月,巴黎上诉法院在重审判决中就违反GPL的公开义务、声明义务等侵犯著作权并构成寄生性竞争的行为:就对权利人所造成的负面经济后果判处赔偿50万欧,对造成的精神损失判处赔偿15万欧,并责令被告赔偿侵权所得利润15万欧,以及赔偿6万欧诉讼费;此外,2021年上诉判决中还对Orange公司构成的寄生性竞争行为判处赔偿15万欧。总判赔共计约800万元!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Entr’ouvert诉Orange案四份判决书中译文, 案件评述

    【法国 France】 2011 Conseil d'État — 7ème et 2ème sous-sections réunies, 30 September 2011, N° 350431, Les sociétés Itop et Kosmos v. la REGION PICARDI 判决法文原文

    政府采购     开源软件

    在该案中,法国皮卡第地区政府(简称“皮卡第政府“)原计划开发一款软件,但最后选择了已有的开源软件Lilie。鉴于该开源软件已应用于法国另一行政区法兰西岛,皮卡第政府直接下载了该软件并启动了公共采购流程,拟采购相关公司对其的实施、操作和维护服务。该地区一些公司(Itop和Kosmos)对该政府采购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表示不希望被迫使用开源软件Lilie。2011年9月30日,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最终裁决,皮卡第政府下载该软件的行为合法,将公共采购限制在对该开源软件的实施、运营和维护服务上是可行的。

    【法国 France】 2009 AFPA v. EDU 4, Cour d’appel de Paris, 10ème chambre, arrêt du 16 septembre 2009 请见判决书法文原文 , 扫描版

    GPLv2.0     违反声明义务     著作权侵权

    本案原告作为软件用户起诉被告违约,其权利基础是与被告签署的IT设备购买和使用合同,起诉原因并非被告违反了GPL条款,而是被告提前终止了合作项目,因此请求法院判定该行为构成违约。虽然巴黎法院在判决书中亦认定被告存在违反GPL条款的事实,因为其删除了软件文档中的版权信息和许可证,并替换成自己版权信息,且法院认定开源许可证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真”合同,但是软件用户起诉的请求权基础并非是 GPL许可证。

    【法国 France】 2008 ASSIGNATION DEVANT LE 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DE PARIS 传票请见法文原文,另见新闻报道

    GPLv2.0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著作权侵权

    2007年11月14日,开源软件应用程序(IPtables/BusyBox)的三位开发者(Harald Welte, Rob Landley和Erik Andersen)以违反GPL和侵权为由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FREE的母公司Iliad发送了警告信并威胁将为此诉至法庭。FREE认为,运营商的调制解调器(Modem)Freebox 设备被视为网络终端,仍是 FREE的财产。换句话说,不应披露其源代码,用户无权对其进行修改,这与用户自己购买的调制解调器不同。

    2008年,三位开发者在法国自由软件基金会(FSF France)的支持下,将FREE公司诉至巴黎大审法院,诉由是后者将上述开源代码集成到其调制解调器 Freebox 设备中但并未重新分发其源代码,从而违反了 GPL 许可证、侵犯了开发者的知识产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每位原告1万欧元,并就每个Freebox赔偿1欧元(侵犯财产权赔偿0.75欧、侵犯人身权赔偿0.25欧),总赔偿金将近330万欧元。该案最终以庭外和解告终,FREE公司同意遵守GPL,并向开发者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法国 France】 2007 Educaffix v. Cnrs, TGI Paris, 3ème ch, 1ère sect., 28 mars 2007 请见判决书法文原文,或地址

    GPLv2.0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本案为法国首例开源案件。本案中,法院认为,尽管被诉侵权软件Baghera并非衍生自开源软件JATLite,但前者依赖后者才能发挥作用,因而不能被认为是独立软件而不受“传染”。被告将开源软件纳入商业软件中但未遵守GNU/GPL许可证进行分发的行为,构成对许可证的违反。

  • 西班牙

    【西班牙 Spain】 2011 Asociación de gestion de derechos intelectuales(AGEDI) y Artistase intérpretes o ejectutantes Sociedad de gestión de españa (AIE) v. Gimnasio Femenino Vambora, SJMer, Madrid, núm. 5, 16-10-2008, SAP M 2422/2011, decided on 21/01/2011. 请见判决书西语原文

    CC协议     著作权侵权

    本案为上诉判决,系知识产权管理协会 (AGEDI)和西班牙表演艺术家协会 (AIE)对一家健身场所未经授权在健身课程中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纠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在抗辩中仅能证明其使用的作品属于“copyleft”作品,但未能充分证明在健身课程使用作品这一商业行为已获CC许可证授权,因此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请,撤销一审判决。

    【西班牙 Spain】 2007 Sociedad General de Autores y Editores (SGAE) v. Buena Vistilla club social, Audiencia Provincial de Madrid, Sección 28, 2007-07-05, Case No. 150/2007 请见判决书西语原文

    CC协议     著作权侵权

    本案为上诉判决,系非营利性组织未经授权在公共场所播放来自“免费音乐”网站的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对西班牙作者协会SGAE的侵权纠纷。2007年7月5日,马德里省法院第二十八分庭作出判决。该案判决书提及了在西班牙兴起的“自由音乐”运动,并包含了对CC系列许可证中“copyleft”条款的解读。

    【西班牙 Spain】 2007 Sociedad General de Autores y Editores (SGAE) v. Bowling Sur S.A., Audiencia Provincial de Alicante, Sección 8, 2007-04-02, Case No. 111/2007 请见判决书西语原文

    CC协议     著作权侵权

    本案为上诉判决,系娱乐场所未经授权使用原告西班牙作者协会SGAE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侵权纠纷。被告证明其传播的作品是通过Copyleft和CC许可证授权的。阿利坎特省法院第八庭于2007年4月2日判令,因本案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系受其管理的作品被未经授权传播,驳回上诉。

    【西班牙 Spain】 2006 Juzgado de Primera Instancia Número Seis de Badajoz, España. Sociedad General de Autores y Editores (SGAE) v. Ricardo Andres Utrera Fernández, Sentencia nº 15/2006, 2006-02-17 请见判决书西语原文; 英译文

    CC协议     著作权侵权      音乐作品

    本案系西班牙作家和编辑总协会(SGAE)诉迪斯科酒吧大都会(Disco Bar Metropol)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侵权纠纷。初审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应属于原告,其未对是否播放了由其管理的音乐做出证明,相反被告则证明了其所使用的音乐并非由原告所管理,而是通过互联网根据“知识共享”许可证获得的。因而,2006年2月17日,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无须支付使用费用。

    知识共享西班牙项目负责人Ignasi Labastida表示:“这一判决表明作者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和选择如何管理他们的权利,其他人也可以从他的选择中获益。我希望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能够明白他们必须作出某些改变来面对这个新事实”。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SAGE v. FERNÁNDEZ案判决书中译文案件介绍

    【西班牙 Spain】 2006 Sociedad General de Autores y Editores (SGAE) v. Asociacion cultural ladinamo, JUZGADO DE LO MERCANTIL Nº 5, Procedimiento: Juicio Verbal 418/05 请见判决书西语原文

    CC协议     著佐权

    本案例本身并非开源争议,而是西班牙司法案例中首次提及“copyleft运动”一词。西班牙作家协会SGAE对某文化协会提起版权诉讼,其未经授权在公共场所通过电视和机械非图像复制的方式公开传播其文字作品的行为进行索赔,因原告无法证明其对被告传播的作品享有相关权利。2006年2月10日,法院驳回其诉请。

  • 其他国家

    【意大利 Italy】2021 TRIBUNALE DI VENEZIA SEZIONE SPECIALIZZATA INMATERIA DI IMPRESA, Repert. n. 5937/2021 del 13/12/2021 请见判决书意语原文

    GPLv3     临时禁令     违反声明义务     著作权侵权

    DCE软件(Dynamic Content for Elementor)以其制造商Ovation公司的名义基于GPLv3发布。Elementor for E-addons产品(E-addons)由Nerds Farm公司发布。2021年9月13日,Ovation公司向意大利威尼斯法院发起临时禁令申请(“本案”),主张E-addons是DCE的衍生作品,Nerds Farm“未注明修改、未声明原著作权人(即Ovation)”的行为违反GPLv3导致许可自动终止,继续使用构成侵权。Nerds Farm公司两名自然人股东则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其二人与Ovation公司法定代表人Cintolo之间存在事实合伙关系,且其二人对DCE持有66%的共同所有权。

    2021年12月13日,法院认为,一旦软件创作者将著作权让与给其成立的公司,并指定该公司为新作者/权利人,那么,即使作为原作者,亦应遵守该公司选择的GPL规则。尽管法庭命令中并未完全展现禁令构成要件的论证过程,法院援引《著作权法》第156条和《民事诉讼法典》700条:“……任何人如有理由担心在以正常方式维护其权利所需的时间内,其权利将受到迫在眉睫且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威胁,则可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 成功下达禁令:除非删除DCE1.9.5.2版本的重合代码,否则Nerds Farm及其两名股东应在禁令发布的7日内停止公开使用和发布E-addons,且应在其自己的网站和社交平台上宣布该决定,并支付罚金(如延迟履行)。此外,该法院认为2021年10月另行提起的事实合伙案对本禁令的程序并无影响。尽管直至2023年11月,该案的相关诉讼并未止息,但禁令救济持续有效。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意大利Ovation案临时禁令中译文, 案件评述

    【俄罗斯 Russia】 2020 Almi Partner LLC v. Ministry for Digital Development, Communication and Mass Media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请见行政决定(2019)俄语原文; 一审判决书(2020)俄语原文, 英译文; 行政命令(2020)俄语原文; 二审判决书(2020)俄语原文, 英译文

    MPLv2.0     “国产软件”登记

    本案的争议点是由原告阿尔米合伙公司创建的涉案软件“AlterOffice”是否应该从俄罗斯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统一登记表(“国产软件列表”)中移除,其中涉及到对Mozilla公共许可证(MPL)的审查与讨论。2020年9月,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援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及俄罗斯2015年第1236号决议(可载入登记册的软件,条件至少包括:其专有权应属于俄罗斯主体或俄罗斯主体参与超过50%的主体)支持原告诉请:AlterOffice软件已以原告名义在俄罗斯知识产权局登记,且被告与MPLv2.0相关的审查意见未得到证实,因而不应被从登记册中移除。

    俄罗斯通信部不服,向第九上诉仲裁法院提起上诉,但又于2020年10月12日在其166522号行政命令中恢复了AlterOffice的国产软件地位。因而,阿尔米公司撤诉,二审法院在2020年12月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二审中,法院并未对AlterOffice软件是否违反MPLv2许可证,以及原告是否持有专有权问题展开实质性裁判。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俄罗斯AlterOffice案命令、一审、二审判决中译文

    【新西兰 New Zealand】 2013 Te Horowhenua Trust. Catalyst IT Limited v. Progressive Technology Federal Systems Inc. DBA Liblime, Inc. DBA Liblime 请见行政决定英文原文

    商标注册     商业性使用

    本案中,Te Horowhenua Trust公司(“Trust公司”)的图书馆管理系统KOHA软件基于GPL于2000年开源。该软件不仅被新西兰多个图书馆所使用,也在全球多个国家有所使用,并由Catalyst等公司为该软件提供商业维护服务。随着该软件受托编写公司Katipo被LibLime公司收购,由Katipo管理的KOHA相关域名也一并转让,LibLime公司后续发布了名为“LibLimeKoha”的软件并申请在9类上注册“KOHA”商标,Trust及Catalyst等公司向新西兰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2013年12月11日,经审查诉争商标所适用的相关市场以及优先权问题,新西兰知识产权局认为以LibLime公司名义注册该商标易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及混淆,并驳回了LibLime注册商标的申请。但就开源软件能否申请商标上,该局认为,由于开源软件是免费提供的而不是在交易过程中提供的,其更具有社区项目的性质,因而在开源软件上使用商标不构成新西兰法上的商标性使用。

    尽管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在该案中并未认可针对开源软件可以注册商标,但KOHA商标最终于2014年以Trust公司名义在新西兰成功注册(注册号:953837)。

    【比利时 Belgium】 2010 Lichôdmapwa v. L’asbl Festival de Théâtre de Spa, Le Tribunal de Première Instance de Nivelles (2010) n°09-1684-A, 请见判决书法文原文

    CC协议     违约     著作权侵权     音乐

    本案中,原告Lichôdmapwa乐队基于CC BY-NC-ND 2.5协议在网站上发布音乐专辑,被告在其戏剧节活动的推广中使用了该专辑中的音乐“Abatchouck”中的20秒片段共计415次。原告以违反该协议全部三项条件为由起诉被告。

    2010年10月28日,比利时尼韦勒初审法院作出判决,法院首先确认CC协议在本案中有效力且适用,并引用了荷兰、西班牙、美国的审判意见,判定被告“未声明作品作者署名、用于商业用途、制作衍生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CC协议的违反,并因此侵犯著作权。针对损害赔偿,原告主张按照播放次数和违反协议条件项数进行赔偿,而不是参考比利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SABAM的费率赔偿。法院认为,“原则上,无论市场是否遭受了实际的、客观的损害,原告皆有权对此获得补偿,且也并不因为其作品基于自由许可证授权而不产生损害”,但是不能既主张按照CC协议不得商用的规则,又希望按照商业标准获得金钱补偿。最终,法院针对被告前述3项违反行为判赔共计4500欧元并附加诉讼费。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比利时Lichôdmapwa案判决中译文案件介绍

    【以色列 Israel】2006-2008 Jin v. IChessU 请见该案进展

    GPLv2.0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本案中,被告被指控分发原告的GPL软件Jin并添加了视听库,原告主张该库受到GPL传染。该案在以色列法院提起诉讼,经上诉后于2008年和解。

    【荷兰 Netherlands】2006 Curry v. Audax, Rechtbank Amsterdam, 2006-03-09, Case No. 334492 / KG 06-176 SR. (9 March 2006) 请见判决书荷语原文; 英译文

    CC协议     著作权侵权     肖像权侵权     摄影作品

    本案中,Adam Curry在其Flickr账号中以CC BY-NC-SA-2.0协议发布了四张照片,荷兰《周末》报刊使用了该照片但未声明该许可证,且涉嫌商业使用。原告以著作权侵权、肖像权侵权为由起诉被告Audax公司。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通过简易审判程序作出裁定,除非遵守CC-BY-NC-SA-2.0许可证或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否则不得在未经Curry在先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作品进行使用、复制和/或传播,但是法院不支持肖像权侵权主张。此外,在裁定损害赔偿时,该法院认为,“被告违反许可证(已不再)产生任何损害,因此违反许可证不能作为损害赔偿或者其它诸如“召回”一类的限制损害措施(实际上执行召回也不再可能),或者刊登更正声明的基础”,因而法院仅判定后续每次违反该裁定将被处以1000欧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20000欧元。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荷兰Curry诉Audax案临时禁令中译文案件介绍

本案例库参考了:

  • ifrOSS 对德国、法国等欧盟地区案例的整理(请见 ifrOSS 网站
  • 书籍:《开源规则:案例、许可证及开源组织》(张平主编、徐美玲执行主编——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11 ISBN 978-7-5130-8376-8)
  • 书籍:《商业开源:开源软件许可适用指南(第三版)》(Heather Meeker 著;刘伟译. ——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23.5 ISBN 978-7-115-60171-1)

以上案例由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整理,旨在传递与分享开源行业及公益组织相关的法律资料,供您阅读、学习及交流使用。我们仅对已公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链接。请您注意,某些案例可能需要您在特定网站进行注册后才能获得。该资料不代表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观点,也不构成任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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